■ 談風險
“高管薪酬應延期支付”
企業發生風險事件應適當減扣高管薪酬
金融危機之后,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如何規范一直是個難題。對此,中國銀監會副主席蔣定之昨天在論壇上表示,風險往往具有滯后性,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對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員工應該實施薪酬的延期支付。
近期,國際上有關金融高管薪酬的風波不斷。10月份,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拋出金融高管薪酬9大條例;上周,AIG總裁揚言不滿政府薪酬政策要辭職。我國財政部在今年年初也曾制定《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規范金融高管薪酬。
蔣定之認為,薪酬體系要建立在風險的基礎之上,應該以資本收益率為核心的高管績效考核體系,對風險進行抵扣,進而實現風險調整后的薪酬制度,確保薪酬設定充分考慮銀行所承擔的各類風險。
“由于很多風險在近期是并不能充分顯現的,往往有滯后性,因此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員工應該實施薪酬的延期支付,在延期支付當中如果銀行出現重大風險損失,延期支付沒有支付的部分可以適度扣減。”他表示,除此之外,要大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董事會在薪酬管理中發揮核心作用,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商業銀行董事會內部都必須設立薪酬委員會。商業銀行也應充分引入市場約束機制,每年全面及時客觀披露本行的薪酬管理信息,并將年度薪酬報告作為商業銀行年度報告的一個重要內容。
此外,蔣定之還表示,應建立全面覆蓋的金融監管體系,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將私募基金、對沖基金和信用評級機構納入,消除監管真空和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