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雕刻時光”商標使用權糾紛,北京藝豐雕刻時光咖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藝豐雕刻時光公司)將臺商陳女士及北京同文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文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陳女士簽訂的《藝豐雕刻時光咖啡責任有限公司經營授權合同》,并要求同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雕刻時光”中英文及圖、“雕刻時光咖啡屋”中英文及圖注冊商標。
“雕刻時光”注冊商標的持有人是北京雕刻時光咖啡屋。2003年10月,北京雕刻時光咖啡屋將商標的許可使用權授權給藝豐雕刻時光公司,后者有權許可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區五道口店使用上述商標。2003年11月,藝豐雕刻時光公司曾經與臺商陳女士及另外兩人簽訂《投資合同》及《經營授權合同》,約定四方共同投資設立“藝豐雕刻時光公司五道口冷熱飲分店”(以下簡稱五道口店)。2005年3月四方又共同簽署了《雕刻時光同文館五道口店股東會決議》,決定將五道口店變更為獨立法人。
現藝豐雕刻時光公司稱,陳女士違反股東會決議,僅個人名義注冊了獨立法人同文公司,并且拒絕將藝豐雕刻時光公司加入為同文公司的合法股東,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臺商陳女士及同文公司參加了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辯稱,同文公司是根據2005年3月的股東會決議成立的,但是藝豐雕刻時光公司在后來并沒有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未將其加入為合法的股東。在此期間的經營過程中,對于使用雕刻時光中英文及圖及相關產品的使用仍然是依照原告藝豐雕刻時光公司的授權使用并支付對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