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已從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接世貿規則,對現行商標法做了45處重要修改。1988年以來,臺商在大陸每年的申請量和注冊量都排在各省市的前列的位置。許多臺商對這次商標法的修改也非常關注,筆者就此向臺商朋友做些要點介紹。
自然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該規定使自然人發揮其市場經營的活力。如農村的種植戶、養殖戶、城鎮的自由職業者也將能夠申請商標進行創業和發展。
確權制度的行政決定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權利接受司法監督可以保障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在改革開放初期,法院的司法審判制度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行政終局裁決,是當時歷史條件的局限。今天,司法制度日益完善,這—重大改革,標志著大陸民主與法制的進步。
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加大。對于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只要侵權的事實存在,不需要證明侵權人的主觀動機,這是認定侵權行為的最客觀的標準;對于更換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再行銷售的作為侵犯商標權處理;增加司法對禁止侵權行為的臨時禁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侵權行為的扣壓和查封手段;完善賠償制度,加大對于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沒收、罰款手段的強化,對侵權人具有更為強大地威懾力。再加上刑罰的威懾,對于商標專用權保護就有了更為有力的保障。
馳名商標將得到更為公正地保護。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第—次寫進商標法,完全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采用“被動保護、個案處理”的原則。
保護對象適當增加。按照世貿規則,增加對于立體商標的保護和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過去這些標志只能尋找外觀設計的保護,只能享有10年的專用期限。現在,它們受保護的時限可以根據其意愿得到隨意的續展,得到永久的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對于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今天,各類中小型企業要贏得競爭就需要學習先進國家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經驗。同行企業實行橫向聯合,變分散經營為集體經營,變小產品為拳頭產品,迅速建立商標聲譽,增強競爭實力,取得規模效益。
制止搶注他人商標和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是這次商標法修改的一個重點。商標法堅持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但是,絕對的申請在先原則,會導致惡意搶注他人商標。商標法修改給予商標被搶注的當事人以提出異議和該商標注冊后5年內提出撤銷搶注商標的機會,使惡意搶注者不能得逞。但是,5年時限內放棄權利的,便失去了撤銷搶注商標的機會,甚至失去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日期作出合理規定,打擊故意侵權活動。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商標注冊之日起計算。有人就利用這一規定,對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復審,目的在于竭力推遲該商標的注冊時間,實施侵犯該商標的行為。本次修改將異議理由不成立而應當予以注冊的日期,追溯到該商標本來應當注冊的日期——即該商標初步審定的三個月異議期滿之日。實施侵權而故意推遲商標申請人商標注冊日期的侵權行為,將得到法律的懲處。
總之,商標法的本次修改,使商標法制得到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更加走向國際化。也使臺資企業在大陸的發展得到更加有力的商標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