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的“先天性缺陷”在于,明顯違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錯誤地賦予了幼女主動賣淫的資格和權利。事實上,幼女不具備“主動賣淫”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不能混同于成人所謂主動的“賣淫”,無論雙方是否存在“買賣”行為,無論嫖宿的人是否知情,只能定義為強奸或者誘奸。
四川邛崍兩名男子與組織賣淫者介紹來的13歲幼女發(fā)生了性關系,今年3月2日,邛崍法院作出判決,在國內首次對這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奸罪判刑,并從重處理(《成都商報》3月4日)。全國首例嫖宿幼女被判強奸罪的判決,也與司法界、學術界長期對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更與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態(tài)遙相呼應,為廢除這一罪名提供了實踐與理論上的突破口。
通過法律形式,默認懵懂幼女具備處分自己身體的資格,是違背了上位法的不當立法,是放棄了社會和法律對幼女群體的監(jiān)護職責,是漠視乃至剝奪了幼女群體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為不法之徒躲避本該承受的法律嚴懲提供了庇護所。期待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刑法修正案(九)果斷破冰。“嫖宿幼女罪”早該終止了,這是法律正義回歸的起點。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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