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針對實踐中網絡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應對網絡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保障公民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確立保障網絡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以及促進網絡技術創新和信息化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保護各類網絡主體的合法權利的立法原則,特別是把保障公民網絡空間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作為網絡安全立法的基礎。該法在“網絡信息安全”一章新設定了兩項禁止性規定:一是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二是不得利用網絡發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
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侵犯個人信息和實施通訊信息網絡詐騙是兩大主要新型網絡違法犯罪類型,其中“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和“利用網絡發布與實施詐騙”是上述兩大犯罪的兩個“終端”。《網絡安全法》有針對性地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與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這兩項規定對于保護公民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空間的安寧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充分體現了我國網絡安全立法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符合當前網絡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也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作者系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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