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曾經在2011年發過這樣的一條,她說,“對某些人的火,全發泄在學生們身上,煩!”你煩,但是你不能對孩子這樣,對于這樣前幼兒園的老師做出的一種舉動,溫嶺公安已經做出了他們的處理結果,判她因為尋釁滋事罪對她進行了刑事拘留,參與拍照的女教師已經做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處罰。
很多人就問了,為什么對于這樣的老師會判以這樣的尋釁滋事呢?溫嶺公安通過他們的官方微博說,我國《刑法》現在沒有“虐童罪”的罪名,虐待罪有,但是它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幼兒不屬于幼師的家庭成員,所以沒法以此罪立案。顏某主觀目的、客觀行為和造成的后果初步符合尋釁滋事罪立案的標準,這是警方的一種解讀。
接下來馬上連線中國政法大學的洪道德教授。洪教授,您好。
洪道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
您好。
董倩:
您怎么看目前溫嶺警方定下的尋釁滋事的罪名,很多人可能覺得畢竟這兩個行為似乎連不到一起,您怎么解釋?
洪道德:
這是因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虐待兒童的行為一定追究刑事責任,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來講,也只有這個罪比較能夠用得上。另外還有一個罪能有,但是因為它標準過高,就是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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