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后,“家里沒有任何新家具或值錢的東西,基本上都是父母結婚時購置的,十幾年未變。”周炳然的女兒周姍姍在日記中寫道。
變故從一次貨款糾紛開始。因為懷疑22筆貨款中的9筆被周炳然侵占,1998年6月,碭山縣生資公司向碭山縣公安局報案,控告周炳然侵占公司貨款。1998年11月3日,周炳然被碭山縣公安局逮捕,理由是涉嫌侵占單位財物。
查閱過周炳然卷宗的一位當地法官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對周炳然最不利的證據是,當年公安機關從周炳然家里搜得16張存折,總價10萬余元的存款與周炳然不承認拖欠生資公司的9筆貨款相差無幾。
據多名當地人反映,1998年,8萬元就可以在當地建起一幢二層200平米左右的小樓。周炳然后來稱這些錢均為省吃儉用存的,但是當時,對于每月只有200元左右的普通職工來說,10多萬元存款無疑是個天文數字,很難不讓人懷疑存款來源的合法性。但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分析稱,要么是公司管理混亂,另一種可能是,周炳然為避免太張揚,才把錢存在不同的地方。
2000年3月17日,碭山縣人民法院判決:周炳然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年7月25日,宿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周炳然上訴,維持原判。
不滿自己所受不白之冤,2004年11月出獄后的周炳然一直在碭山縣法院與宿州中級人民法院之間奔走,尋求法律公正。
周炳然據檢察機關于2005年作出的文證審查意見,向安徽省宿州中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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