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安徽省宿州中院判決認為,周炳然在1996年10月—1998年6月任碭山縣生資公司北關門市部經理期間,賬目自立自記,管理混亂,拖欠公司貨款之事實存在,但根據本案現在證據尚不能證明爭議的9筆貨物全部進入北關門市部,也不足以證明該貨款被周炳然侵占。安徽省宿州中院在2012年11月16日發給《中國經濟周刊》的《關于周炳然職務侵占案無罪判決的說明》介紹:“再審中,由于原判認定事實的依據發生變化,無法得到合理排除,本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疑無罪,撤銷原判,宣告周炳然無罪。”
“最能反映當時公司與門市部之間送、收貨情況的‘碭山縣生資公司化肥運輸證明單’在卷中沒有出現過,且雙方無異議的門市部盤點記錄的真實賬簿沒有9筆貨進入北關門市部的記錄。”受宿州市司法局指派,曾為周炳然作過兩次辯護和一次國家賠償申請的免費代理、安徽云飛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義林,對當時的情景記憶猶新,“公安機關從周炳然家里搜到的現金、有價證券雖與9筆貨款數額相似,但不能以此認為這是周炳然侵占的公司貨款!
2012年11月,談及此點,一位基層法官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只能說是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是次品,沒有用相關的證據加以固定”。在他看來,依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精神,周炳然才得以獲得無罪。當地公安部門對此沒作回應。
女兒之死
2006年7月5日凌晨3點,1981年出生的女生周姍姍擰開裝有劇毒農藥的瓶蓋,告別了這個世界,當天晚上,周姍姍被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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