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周炳然對賠償金額不滿,他的要求是180萬元,“湖南省沅江縣農民的冤假錯案,只一個孩子死亡,要求精神賠償110萬元。”
“此請求均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對于周炳然提出的恢復公職、辦理退休及追究辦錯案人員責任請求,安徽省高院解釋,“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不符合國家賠償法定的原則,亦應不予支持。”
“沒有外界干擾,在‘賠償法定’原則下盡可能考慮到周炳然困難的實際情況。參照民事標準,安徽刑事精神撫慰金,以8萬元為上限。”安徽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胡宛平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說,“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這是自新的《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后,安徽省最大的一筆精神撫慰金,近60萬的賠償也是安徽最大的一筆國家賠償。”
截至記者發稿前,沒有任何人因為周炳然案件執法過錯而受到追究。
另外,一個法律空白是,對于無罪獲刑的企業職工,在獲得無罪證明后,如何恢復職位?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如何辦理退休手續?法律上均無明確程序規定。前不久經媒體報道,山西洪洞縣原公安局長李青明在拿到無罪判決后,恢復公職要求也遲遲沒有下文。
2012年10月17日,碭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向縣政府遞交了《關于解決周炳然涉案退還款及要求辦理退休情況的報告》,報告稱,涉案款當時由縣公安局、縣法院執行給了縣生資公司,但是縣生資公司倒閉多年,無能力退還周炳然,縣供銷社也無能力退還,且周炳然涉案家庭遭受了不幸,家境困難,出于人文關懷,請縣政府研究解決,返還涉案本金及利息共19萬余元。至于退休手續,碭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出的意見是,周炳然應從當年所屬土產公司申請辦理,享受企業職工退休待遇。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