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召集人,6家相關單位召開了不下于4次的‘大型’協調會。”碭山縣信訪局局長王勝利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我們信訪局還給周炳然支付過2萬元信訪救助金,公安機關也拿出近2萬元。由政府買單,盡量滿足周炳然的合理訴求,我們希望與他盡快簽訂息訪協議。”
2012年11月12日下午,碭山縣來訪接待中心,縣領導及公、檢、法負責人一干人等正按值接訪,王勝利又一次主持了周炳然問題的交流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記者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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