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鑫離婚后,每周六由他帶兒子,他帶兒子下館子都會帶上廣告公司老板,讓他們埋單。有一次,他見肖老板的新款電腦不錯,當場指令肖老板給他兒子買一款一樣的電腦送來;另一老板去丁鑫辦公室求點業務,丁鑫打開其皮包,將里面數千元掏光;深夜,因電卡欠費網游打不成了,丁鑫抓起手機,命令某老板立即去柜員機充值。
2014年1月6日,武進區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丁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常州市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2015年6月26日,丁鑫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一審宣判后,丁鑫不服提起上訴。
2016年6月1日,常州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丁鑫犯貪污罪、受賄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0萬元。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