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懲戒校園霸凌行為不該成為孤例
只因“不順眼”,今年2月,徐某、蹇某等7人找到女孩小婷,對其做出扇耳光、用水淋、強迫脫衣和下跪等暴行……近日,浙江鹿城法院宣判了該起案件,被告人是7名女孩,其中5個是高中生、未成年,另兩人作案時剛滿18歲,最重的被判6年半。7人分別因強制侮辱婦女罪、非法拘禁罪,最重的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最輕的也判了9個月。(12月19日央視網)
近年來,校園暴力、校園霸凌事件屢屢發生,且很多事件情節極其惡劣,甚至達到了令人發指的程度。溫州的這起案件,施暴者均受到了嚴厲懲戒,有效的撫慰了受害者。但遺憾的是,這種懲戒不具有可復制性,縱觀很多校園暴力事件,鮮有施暴者被嚴厲追責。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對施暴者施加有效懲戒,讓其認識到規則的重要意義。
審視溫州的這起校園霸凌事件,7名施暴者中,2人年滿18歲、4人16-18歲、1人不滿16歲。在法律上,16歲以上的人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14到16歲只有犯8項重罪時才負刑事責任。這也是該起校園欺凌事件中多數施暴者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關鍵因素,即并非是該事件的惡劣程度,而是施暴者年滿16周歲才讓其受到了懲戒。
換言之,假如施暴者是未滿16周歲的初中生,這些欺凌他人者很可能根本受不到任何追責。這正是當前最需要重視的問題,即多數校園欺凌的施暴者未滿16周歲,甚至未滿14周歲。這樣一來,哪怕校園霸凌行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后果,也無法對其施加治安管理處罰,遑論刑事制裁。相當于未成年身份成了這些人肆意妄為、欺凌他人、為非作歹的“護身符”。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