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即便經由人民法院判決了民事賠償,這些賠償也均由其監護人承擔,施暴者根本嘗不到無視規則的任何后果,根本不會樹立起對法律的敬畏意識。這既是對公平正義的侵害,也是對受害人的極大不公,試想,校園霸凌事件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受到欺凌后的身心創傷更重,更難以康復,憑什么只保護欺凌他人者而無視受害人的正當權利?
懲戒校園霸凌行為,預防校園暴力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家庭、政府、社會、學校等多方努力。目前,有關部門理當充分調研,考慮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如可依次降低2周歲,讓年滿14周歲者對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樣一來,很可能將大部分校園霸凌事件納入刑法規制,讓施暴者為其霸凌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即便不動用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也可退而求其次,嘗試賦予學校懲戒權,或者設立專門學校管教犯錯學生。要知道,懲戒本身就是一種教育手段,僅僅局限于口頭的批評教育,卻像“鴕鳥”那樣漠視懲戒教育,本身就是對學生的不負責任。而且,如果不能對校園欺凌責任人施加行政、刑事制裁,又沒有學校懲戒或矯正教育補位,這些人可能更加肆無忌憚、無法無天!蛾P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已提出要強化教育懲戒威懾作用,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簡而言之,是時候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校園霸凌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了;蛘哔x予學校懲戒權,或者設立專門學校,讓屢教不改的“校園小霸王”接受矯正教育。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強有力的手段塑造未成年學生養成正確的價值觀。促使其從小養成底線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是他人、學校和社會不能接受的,哪些行為將產生不利后果。(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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