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中新社發 張斌 攝
【解讀】
“七日”該按工作日還是自然日算? 專家說法不一
“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這是《暫行辦法》對“七日”時效的界定。這里的“七日”并未明確定義為自然日,只是特指一個“期間”。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看,‘七日’既不是自然日也不是工作日,自消費者確認簽收貨品之日起開始計算,以實際退貨寄出行為為準。”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消費者與商家有特殊約定,仍可按照約定執行。
楊立新解釋稱,從民法上來說,“七日”其實是一個期間,按照民法規則,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計算到第7天時,終止日是法定節假日的,向后再延長1天,可以用這1天的時間退貨。“比如消費者1月26日收到網購商品,從1月27日到2月2日均屬于法定春節假期,那么,消費者可再利用2月3日來行使退貨權利,也就是再給消費者一天申請退貨的機會”。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則認為,“雖然部門規章沒有明確說‘七日’是工作日,但從民事習慣來看,還是解讀為工作日更為合適,畢竟消費者在節假日存在出行需求,并不能保證及時驗視”。
劉俊海認為,保障有效的無理由退貨周期,一是為了造福消費者;二是可以倒逼商家用更嚴格的標準來約束營銷、售后服務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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