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簡化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手續。進一步簡化內銷審批手續,全面推廣應用“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和“內銷征稅管理系統”,實現“網上申報、即時出單”;前置歸類、審價、單耗核定等工作,縮短內銷征稅手續辦理時間,提高通關效率;對實施電子賬冊模式監管企業、AA類企業和提供有效擔保的A類企業,經海關批準后,允許在一個自然月內采用“多次內銷、一次報關”方式辦理內銷業務。(海關廣東分署牽頭,會同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簡化港澳企業投資商業零售業相關審批手續。在CEPA框架下制定管理辦法,簡化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商業零售業項目有關審批程序。(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外經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一)簡化企業投資食品藥品行業相關審批手續。將港澳臺資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制劑的部分許可證申辦、變更、換證等審批事項,下移到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行屬地審批和“網上審批、一站式審批”。對港澳臺資企業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類名牌產品的技術評審和行政審批,實行“綠色通道”措施。鼓勵港澳臺資藥業集團內各企業之間優化產品結構,允許有關企業通過增加、變更生產場地或變更企業名稱等藥品注冊補充申請,減少藥品重復申報和生產。對符合條件的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提供委托加工政策支持,扶持港澳臺資企業盤活存量生產資源。(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二)優化收結匯手續。進一步優化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功能和操作程序,提高出口收結匯速度。適當提高來料加工項下出口可收匯額核定比例。(外匯局廣東省分局負責)
(十三)優化出口退稅手續。企業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或存入享受“入區(倉)即退稅”政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后,即可向海關提出申請簽發出口退稅證明聯,海關核準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手續,由企業憑證向國稅部門申辦退稅手續,國稅部門按規定及時辦理。(海關廣東分署會同省國稅局負責)
四、支持企業自主創新
(十四)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加強粵港澳臺科技創新合作,在粵港澳臺經濟關聯度較大的產業和技術領域,聯合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創新平臺;在廣州、深圳、珠海、東莞等地共建國際化高科技園區和產業化基地,打造粵港澳臺科技聯合創新區。(省科技廳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五)加強知識產權服務。為港澳臺資企業辦理專利業務開辟“綠色通道”,對港澳臺資企業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國(境)外專利給予資助。支持港澳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和戰略試點企業,列入專利技術實施計劃,并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序和認定條件。(省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六)鼓勵和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港澳臺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可申請省財政企業挖潛改造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序和條件。(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七)鼓勵支持企業技術研發。允許港澳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推薦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允許港澳臺資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參與創新型企業試點;鼓勵和支持港澳臺資加工貿易企業申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產業共性技術等開發項目,申報科技獎勵。有關申請程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經貿委、財政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五、加強金融服務
(十八)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貸款投放力度。積極給予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信用記錄等基本面較好的港澳臺資企業信貸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產業升級轉型方向的港澳臺資企業資金支持力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有關單位負責)
(十九)推廣債務直接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加快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加快研究在內地有較多業務的香港企業或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擔保公司的擔保作用及保險公司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作用,對港澳臺資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提供信用擔保或保險保障,降低企業在銀行間市場融資的風險,提高金融機構承銷的積極性。(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會同省財政廳、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對港澳臺資企業授信和審貸模式,根據港澳臺資企業融資需求和現金流特點,設定更為合理的授信期限和還款方式;創新多種抵押擔保方式,探索《物權法》等法律許可的新的擔保方式。(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會同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