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與我無關 朱根華
2 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解讀】
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是新增加的內容,但是實質上是禁止經商辦企業行為,只是單獨把“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列為一項,加以強調,使廣大黨員領導干部對這種行為更加警覺。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相當于合股經商辦企業,是第(一)項規定禁止行為的變相方式。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就是參與了該非上市公司(企業)的經營,可以說其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系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黨員領導干部必然會牽扯一部分精力,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因此,《廉政準則》將“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單列為一項,為廣大黨員領導干部敲響“不準經商辦企業”的警鐘。
3 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解讀】
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買賣股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993年,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試點階段,市場規模小,法規不健全,監管力量和監管手段都十分薄弱,市場秩序十分混亂。在這種背景下,為了防止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在股票交易方面以權謀私,黨中央、國務院及時作出了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這對于保證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防治腐敗,對于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是完全正確的。從執行情況看,效果也是好的。
經過近二十年的規范發展,我國證券市場與1993年的情況相比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是人們對證券市場的認識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證券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買賣股票是一種正常的投資行為,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二是市場規模迅速壯大,法制建設逐步完善。三是“內部職工股”、“公司職工股”已經取消,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全部停止。在發行、交易等各個環節上,任何人不可能利用職權購買到低于市場價格的所謂“原始股票”。這就從制度上解決了領導干部利用職權購買低價股票的問題。
在這一背景下,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也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同腐敗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普通投資者平等參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這里的“違反規定”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7月1日發布)、《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辦發〔2001〕10號)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