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解讀】
本項是關于職務后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是新增加的內容。所謂職務后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休后所從事的與原任職務有一定關聯或者沒有關聯的從業行為。與原任職務沒有任何關聯的從業行為不屬于應受到約束的范疇。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休后,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原則上其從業不應當有與一般公民不同的限制。但是,這些人員畢竟與一般的公民不同,他們依法享有國家給予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他們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內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能夠發揮作用,在實踐中,黨員領導干部離職和退(離)休后,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所掌握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并不鮮見,有的甚至比較嚴重。
同時,2000年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重申和提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后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因此,《廉政準則》吸收了這一要求,規定: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